男孩被石凳砸伤,“主人”赔偿
构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承担物件损害责任本报记者程凌润
2015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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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一男孩在酒店完玩耍时被石凳子砸伤,作为凳子“主人”的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5月,莱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为被酒店石凳子伤害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一审判决酒店赔偿男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490.26元。
  五岁男孩
婚宴上被石凳砸伤手指

  2013年12月28日上午,五岁的男孩小康跟着爸爸妈妈来到一家酒店,他们是来参加婚礼的,然而这原本快乐的时光却成为了他们一家人不堪回首的一天。
  “那天我在院子里迎客人,听到‘呼通’一声后。小孩就哇哇哭了,我过去看到小孩手被掉下来的石凳子靠背砸伤了。”酒店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当天上午10点50分的时候,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酒店的门口突然传来一声惨叫,随后传来孩子的哭声,酒店门口迅速涌来参加喜宴的客人。
  “我抱着孩子,看着孩子的手上全是血,我心疼死了。都说十指连心,那么大的一块石头砸在这么小的手上,想想就让人疼得受不了!”小康的妈妈看到出事的男孩是她的儿子,一下子就懵了。
  在莱芜市一家医院拍片后,医生发现小康伤势过重,食指、中指有明显断节,就建议把小康转到省立医院。经过8天的住院治疗,小康出院回家了,但是他的手却不能彻底的康复,家人给小康做了司法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康的父母于2013年3月4日一纸诉状把这家酒店起诉到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石凳”主人
是否该承担责任?

  2014年5月,莱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被酒店石凳砸伤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庭审中,酒店方认为虽然男孩是在他家酒店吃的饭,但是孩子是在酒店门外玩耍时出的事,他们酒店没有直接过错导致孩子受的伤,男孩受伤与酒店没有关系。
  小康父母出示了酒店和石凳子的照片,从照片中能很明显地看出石凳子是在酒店的门口,是酒店提供给客人休息用的,他们认为酒店既然在门口安装了石凳子,就应该把石凳子安装结实,而不是出了事以后来推脱责任。
  “我们也有一张照片,该照片位置是佳园酒店大门口迎门墙壁上设置的安全警示牌,内容为:温馨提示,请顾客带好您的孩子,注意安全。”酒店方认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孩子受伤,主要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家长应该对这件事负全责。
  庭审调查过程中,酒店方提供了事发当时的视频,录像显示当时小康和另一个男孩在石凳子上玩耍,另一个男孩登上石凳子的座椅,用力去拽石凳子的靠背,把靠背拽落在座椅上,将小康的手砸伤。酒店认为和小康一块玩耍的这个男孩才是导致石凳子脱落的主要原因。
酒店负有物件损害责任
得赔偿

  2014年8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490.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者,他在门口安装的石椅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小康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康的父母作为原告小康的法定监护人,在公共场所远离年仅五六岁的被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小康的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小康的父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酒店承担80%,小康父母作为原告小康的法定监护人负担20%。
  针对这一判决,酒店方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2014年12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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