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继父离异 继子拒绝赡养
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就得履行赡养义务
2015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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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4月8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59岁的南沙河镇某村村民魏某,在2015年春节前,听闻继子杨某某的消息后,希望继子可以承担赡养自己的责任,而杨某某认为自己并非魏某亲生,没有赡养魏某的义务。经调解,杨某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给魏某,并会经常看望老人。
  现年59岁的魏某是南沙河镇某村村民,独自一人生活。膝下有一个女儿,女儿嫁到邻村后,经常回家看望魏某并每月给他300元钱。2014年8月,魏某的女儿因癌症去世。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其他亲属,魏某的生活没有了着落。2015年2月过年前,魏某得知,他的继子杨某某住在和他相距不远的村子,不仅成了家而且在镇上经营一家小饭馆,生活过得不错。
  原来魏某年轻时有过两段婚姻,他的女儿是和第一任妻子所生。妻子因病去世,1995年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1996年魏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某也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婚后,魏某和李某在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日常生活琐事方面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魏某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继子杨某某,希望他承担赡养自己的责任。但是杨某某认为自己和魏某并没有血缘关系,拒绝向魏某支付赡养费。在多次找杨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魏某来到滕州市南沙河司法所,寄希望于司法所解决纠纷。“在这起纠纷中,虽然杨某某的母亲李某与魏某已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消失,但在魏某和杨某某之间如果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话,杨某某就要承担起赡养魏某的责任。”司法干警说。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终杨某某换位思考表示愿意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魏某,并承诺会经常看望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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