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国家1400万,他们当福利分了
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人员设空壳公司牟利,财计科副科长获刑3年
2015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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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9日讯(记者 周衍鹏) 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受贿44000元,参与私分国有资产1400多万元,9日上午,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计财科副科长季某涉嫌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到2013年,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计财科副科长季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和货款结算中给企业提供方便,先后收受高密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金1万元、购物卡2000元;苏州古城红木雕刻厂现金23000元,温岭盛达园林石雕有限公司购物卡9000元。受贿款共计44000元,案发后全部追回。
  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查明,2001年到2006年,已另案处理的青岛市殡葬管理所所长高某和副所长丁某安排时任殡葬管理所会计的季某,在浙江省温岭市注册7家空壳公司,将本应直接采购的石碑、骨灰盒等殡葬品,通过自设空壳企业加价后再销售给殡葬管理所,套取国有资产2396万余元,后将其中788万余元发放职工福利。2003年,高某、丁某出售所成立公司,将售价款和退税507万余元发放职工补贴。2006年到2012年,丁某等人多次以公款购买购物卡106万余元发给职工,并开具虚假发票报销。这些事情均由季某经办,造成国有资产被私分共计1402万余元,季某本人从中分得16万余元。
  市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殡葬管理所为国有事业单位,季某作为殡葬管理所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参与实施了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活动,私分数额巨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季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其中,在受贿罪中,季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季某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9日,市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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