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4月16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刁萌萌) 女儿顶替父亲名字购买家属楼,且父亲缴纳了大部分房款。女儿不幸病逝后,父亲与丈夫为争房产闹上法庭。
张明是乡镇联合校退休教师,张红是张明之女,赵磊与张红夫妻二人亦是教师。2005年,县教育局为部分教职工办理团购房事宜,赵磊和张红决定以张明名义买房。2005年,赵磊以自己名义交付购楼款共43800元,2006年,张明交购楼款95809元,后张明以自己名义与某工程服务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楼房一直由赵磊与张红居住使用,2010年张红病故;张红去世不久赵磊就找了女朋友,并且对与前妻所生儿子关心不多,此外儿子上学、日常生活等花费一直由丈人张明所出。后张明对女婿所做所为越来越看不下去,多次找到赵磊,称楼房是自己所买,要求其将房屋腾出,赵磊拒绝搬离,张明一气之下将女婿赵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案争房产归原告张明所有。判决赵磊搬离所住房屋,张明给付赵磊购楼款43800元。
(文中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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