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女子卖淫旅店老板获刑
2015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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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16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钱宗军) 因嫌经营旅馆挣钱少,男子容留他人多次在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近日当事人张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张某在泰城经营一旅馆多年,期间,偶尔有顾客住店时会问“有小姐吗”。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与店内女服务员李某、韩某约定,如住店顾客有要求,张某就为两人提供房间,容留她俩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者每次的收入中抽取提成10元到20元。
  这样经营一段时间后,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和韩某在卖淫过程中被治安民警当场抓获,两人和嫖客均被治安处罚。案发后,张某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容留李某、韩某多次在旅馆内卖淫的事实。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所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犯容留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多次容留、容留多人、容留明知有严重性病的或容留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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