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可不随父母姓
2015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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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姓氏选择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案例:湖南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而当年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龙”。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陈’。”对此,派出所工作人员认为要求合理。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案例: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说,考虑到许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党姓国,2006年开始停止使用此方法为孩子命名,让孩子们能够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于是,采取从《百家姓》中按季度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们福利院的孩子们的姓氏都统一是喻。”目前很多福利院的孩子都从《百家姓》中取姓。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随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案例:河南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里,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早些年,苟姓族人常被外姓人取笑。2008年,村民找出了族谱,证明苟姓祖上为“敬”,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的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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