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也有“保质期”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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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法援在线”开通后,一千多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公众号向我们咨询。在这些提问中,“欠条”成为不少读者关心的问题,如“欠条书写格式”、“欠条的诉讼时效”、“欠条落款”等。相信你在生活中也会遇到“打个欠条”的情况。我们选取了几个有普遍性的案例,带你看看这小小“欠条”里的大学问。

  本报见习记者 周国芳 实习生 马晓硕
欠条上写一个月还清 这个期限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欠条”,菏泽单县的张先生有一肚子疑问。去年6月,张先生的朋友借了他5万元钱。在欠条上,朋友写明“一月内将欠款还清”。可是直至现在,张先生的朋友都未将欠款归还。如今,张先生联系不上借款人,5万元的欠款也没追回来。张先生向“齐鲁法援在线”咨询,如何才能追回欠款,欠条上写明的“一个月内还清”的期限有没有法律效力?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营认为,对于欠款,张先生如果与朋友协商不成,可去张先生朋友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张先生欠条上的一个月的期限具有法律效力。
  杨国营表示,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就要自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的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过时效,张先生的权利就无法得到认定。如果朋友不还钱,张先生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张先生起诉,他借条的诉讼时效为在还款日起2年内起诉,即在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之间起诉。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截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欠条上只盖公司公章,没有个人签字 欠款是否与个人没有关系?
  微信用户“慧子”通过“齐鲁法援在线”公众号发来她的困惑。“慧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去年12月,她卖货给对方后,对方把货款打了张欠条,其中一张30万,一张8万。然而,后来“慧子”发现,在欠条上,只是盖了对方公司的公章,而没有个人签字。现在,对方一直拖着欠款不给,“慧子”想知道,如果起诉对方的话,是否跟对方的个人财产无关?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解释,“慧子”的欠条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首先,要看合同内容有无约定。
  其次,起诉时与对方的个人财产有无关系要看对方的主体性质。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就可以要求对方个人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就要由公司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自然人无关。
  张嵘林提醒,从买方来看,如果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注意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公司相应的实力。例如,要考察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无死角、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外省个体欠货款25万收不回, 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微信网友“柳”是一名做木地板生意的老板。三年前,一个新疆客户(个体工商户)收到货物后,25万的货款却迟迟未到。三年时间过去了,“柳”想知道,应该怎么办才能收回货款?在有发货单也有欠条的前提下,如果要起诉对方,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华认为,可以通过诉讼收回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柳”可以凭借发货单、欠条等向新疆客户的住所地或双方合同履行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对于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应当以新疆客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如果有字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孙华表示,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提个醒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应的,民众间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款数额也日渐走高。然而,由“欠条”引发的纠纷也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欠条”,在法律上称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提醒,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像还款日期、利息计算等都要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在维护个人的利益上都有相关的证据。
  关于借款利息,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张法水介绍,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此外,“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不少人忽视的。有些人认为,只要有欠条在手,随时都能提起法律诉讼。对此,张法水提醒,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本报见习记者 周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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