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5月1日起实施,市法制办解读新政
“第三只眼”促监督关口前移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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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樊伟宏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此举将成为监督工作的“第三只眼”,促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前移,补齐市民维权链条。
将行政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9日,市法制办对《条例》内容及背景进行了解读,据市法制办副主任杨祥春介绍,之所以在行政执法中有违规违法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虽然各部门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但仍然存在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执法监督主体、措施、内容不明确,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
  “《条例》有助于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任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杨祥春表示。
临时工不得进行执法
  之前,因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把关不严,在社会中引发了不少恶性事件。对此,市法制办监督协调科科长勇天松表示,行政执法资格包括单位资格、个人资格。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首先经过资格审查后,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事前事中可监督 补齐维权链条
  虽然有了明确的《条例》,但市民可能更关心的是,如果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认为自已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执法机关侵害,该如何反映及维权。对此,勇天松告诉记者,市民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争议,以前的法律救济渠道主要是向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条例》颁发后,确立了又一个政府层级监督的渠道,能够突出对事前、事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民可以通过拨打投诉电话、市行政执法网上投诉,写信或口头到市、区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都可。市、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投诉电话也将统一开通。
  “从事后救济到事前、事中监督,开通第三种渠道实际上意味着监督工作的前移,这‘第三只眼’弥补了之前的不足,我们可以尽早发现,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勇天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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