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被盗刷5万多银行拒赔
储户起诉获胜 终审银行被判全赔
2015年05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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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北京储户秦先生的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记者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查询,其账户于2014年8月4日分四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四笔交易产生手续费共138.8元,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秦先生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称,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与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
  秦先生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银行还称,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因该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密码是正确的,故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无法完成转账交易。因此,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
  一审法院认为,交行北京分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该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对银行中止该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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