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老年公寓内被砍伤,谁该担责?
砍人者因精神疾病发作将人砍伤,法院判决负有监护责任的老年公寓担全责
2015年05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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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老年公寓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应该让入住的服务对象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然而单县一位九旬老人入住老年公寓还不到两个月就被人砍伤,而砍人者曾患精神疾病且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后,老人亲属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老年公寓方则认为,己方非砍人者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致害人承担。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11万余元。
  九旬老人住老年公寓
不到俩月被砍伤
  因养老需要,2013年7月29日,年过九旬的齐某入住单县一家老年公寓并签订了入住养护协议。协议显示:齐某的护理级别为7级,即年高体弱多病,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能坐轮椅吃饭,每月费用700元。然而入住还不到两个月,老人就在公寓内被砍伤。
  砍人者为王某,同年1月20日入住这家老年公寓,也签订了入住养护协议。协议显示:王某的护理级别为2级,即生活能基本自理,行动不便,辅助上厕所,神志清,能唤人,能自己吃饭,能自行穿脱衣物,每月收费400元。
  事发时间为同年9月10日,当天老年公寓的服务人员聂某给王某送去食物后,去齐某入住的屋内拿药时,王某跟随其去,聂某在找药时,悲剧发生了。因齐某不让王某拿其东西,被王某用菜刀砍伤头部及胳膊。聂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医疗花费近8万元。
砍人者曾两度
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
  伤害发生后,单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而据老年公寓的服务员聂某陈述,王某在入住老年公寓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入住时王某家人告知老年公寓王某的疾病已治愈。然而,在伤害发生前,王某精神就不正常,经常表现为自言自语,拿砖砸东西,到厨房拿菜刀等异常举动。
  法院也查明,王某在2013年1月20日入住老年公寓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入住后至2013年9月10日伤害齐某事故发生时,曾两次因病情发作入住医院住院治疗。
老年公寓是否
为监护人成争议焦点
  由于老年公寓与王某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且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其监护权应归老年公寓享有,因此齐某家人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老年公寓一方则认为,王某及其监护人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而老年公寓不是王某的监护人,双方没有监护关系,老年公寓不承担监护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老年公寓及时报警并送齐某到医院治疗,还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尽了应尽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
  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被告老年公寓与齐某就养老服务事宜所签订的《入院协议书》合法有效,齐某按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履行了向老年公寓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而老年公寓应使服务对象老有所安、老有所乐。
  根据被告老年公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被告老年公寓不具备接收像王某这样老人的条件,入住后发现王某有此情况应予以退院。王某在入住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未要求王某进行体检,在与王某入住协议中记载身体状况一般。在发生伤害齐某前,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精神不正常,只是通知了王某家人,并未按入住协议的规定送王某去医院治疗或者让王某退院。王某家人将王某送至老年公寓,是将监护责任转移给老年公寓。
  本案中,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在被告处将齐某伤害,被告老年公寓对王某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齐某病故,其应得赔偿款应有齐某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享有。最终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564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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