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配偶不得经商”还需制度配套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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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近日上海市出台规定,明确“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5月5日《京华时报》)
  尽管规制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现实语境下,相比以往的那些禁令,此次上海市出台的这一最新规定,无疑又有许多非常值得关注的亮点。跟以往那些常常显得过于抽象笼统的禁令相比,此次上海市规定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和严格的界定。
  不过,在充分肯定这些亮点和新意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要想真正充分规制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现象,尤其是其背后的“官商一体、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单靠一项规定,实际上仍是远远不够的。这诚如有网友担心和疑虑的:“配偶子女”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亲属、“七大姑八大姨”,乃至那些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的“利益代理人”,是否依然可以轻松实现“官商一体、官商勾结”?
  要想有效打消这些担心疑虑,无疑还需更多进一步的全面制度配套,一方面,要从监督制约权力角度,不断强化增进权力公开透明度的制度配套;另一方面,也要从简政放权角度,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换的制度配套,尽可能地不断压缩滋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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