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脑出血猝死单位补偿家属1.5万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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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5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易秀娟) 一男子在木材厂从事木材打捆工作,脑干出血死亡,单位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后经岚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单位赔偿1.5万元。
  李某2013年9月到岚山区一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打捆工作。2014年3月9日,34岁的李某因自身原因,不幸在单位宿舍内死亡。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法医鉴定,李某系脑干出血死亡。李某死亡后,其亲属与李某所在单位因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后诉至岚山区法院。 
  李某单位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死亡日期为2014年3月9日,而李某所在单位于2014年3月24日才经工商登记成立,其在成立之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即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不需要赔偿。
  但承办法官同时发现一个事实,即李某所在单位虽然经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晚于李某死亡日期,但其实际经营日期以及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日期均在李某死亡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此,即便李某死亡时其所在单位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二者仍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官多次调解,今年1月,李某亲属与李某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亲属经济补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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