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网上玩“结婚”游戏酿苦果
虽双方自愿,男子仍构成强奸罪获刑四年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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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希林 吴新华    
  河南安阳一26岁小伙与日照13岁的学生通过网上玩游戏结识并在游戏里“结婚”,双方见面后在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日前,岚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张磊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下半年,河南安阳26岁小伙张磊与13岁的日照某小学六年级女学生小雨(均系化名),通过在网上玩炫舞游戏结识并在游戏里“结婚”,俩人通过QQ聊天和手机联系。
  后张磊通过与小雨的同学网上聊天及与小雨的交往中得知小雨系不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两人一直在网上聊天并建立恋爱关系。
  2014年5月,张磊不满足于网上交流,在与小雨网上联络后,于当月21日来到日照某小学,见面后张磊将小雨带到一宾馆开房两天,并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发现女儿数天未归的小雨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磊被抓获。
  张磊落网后,小雨说与张磊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不认为张磊存在强奸行为。张磊辩称,自己本着找对象的想法来找小雨,双方已网上“结婚”,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并未构成犯罪。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网上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和张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张磊在与小雨见面前后,均明知其不满14周岁。虽然张磊在游戏中与小雨虚拟“结婚”,但因小雨不满14周岁,年幼无知,根据有关规定,即使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同样构成强奸犯罪。
  张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近日,岚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法官介绍,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官介绍,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呢?如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早熟,身材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即属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何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呢?如由于幼女染有淫乱恶习,遇见男青少年就搭话,问长问短,从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即属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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