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提出多赔偿给完钱又后悔了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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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肥城5月6日讯(记者 刘真 通讯员 郝鹏) 张某驾车撞人后逃逸,为了取得伤者谅解,自愿多支付4万余元。后来,张某又起诉要求伤者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对于张某主张系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3月24日21时许,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将王某撞成重伤后逃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4月21日,张某被刑事拘留。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4995.43元,其中张某的家人垫付34000元。4月30日,张某的家人又支付被告王某现金30000元,同年5月3日,张某家人另支付王某现金50000元,该款由王某儿子胡某代收。收到该笔款项后,王某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一份,请求司法机关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对其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谅解书由张某的家人事先书写,王某签名确认。
  经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刑初字第235号判决书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认为王某多得的49004.57元,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三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另外支付的部分是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自愿行为,是被告应得的,不应予以返还。
  张某超额支付被告包含有对其肇事逃逸行为的积极弥补,以得到王某及其家人谅解。因此,王某自张某处得到114000元的赔偿,是基于张某的自愿给付行为。张某主张系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肥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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