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让人操碎了心
2015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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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对着婚礼见证人说出“我愿意”时,或许你万万想不到有一天甜蜜的婚姻会破裂。而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当事人双方往往需要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离婚的方式、离婚的证据收集等等。本期“齐鲁法援在线”,法援妹带你看看关于离婚那些事儿。
  本报见习记者 周国芳
实习生 马晓硕
前妻失去联系, 不给孩子抚养费咋办?
  枣庄的孙先生2009年和妻子离婚,当时妻子答应每个月给孩子300元生活费,到目前为止,她就一次给孩子5000元生活费,看望孩子一次。孙先生想知道,一直联系不上前妻,怎样才能找前妻要孩子的生活费?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张嵘林律师答:司法实践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履行争议并不鲜见。有的是收入减少,不愿负担;有的是回避责任,拒绝负担。孙先生遇到的问题就是子女抚养费的履行争议。对于有能力负担不负担或者收入减少的情况,除非支付抚养费一方出现失业或者患重大疾病等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否则,其降低其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的理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对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实践中处理起来较为不易。常见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找不到人,但有对方财产线索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也就是说,孙先生一旦获知前妻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另一种情形是既找不到人也没有对方财产线索,这个时候主要要通过对方的父母或身边朋友,寻找对方,一旦找到对方可要求法院执行部门采取一定法律手段,如拘留。如无法找到对方,则只能等找到对方的时候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债务。
  张嵘林提醒,在协议离婚中,孩子抚养费的处理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者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通常孩子年满18周岁,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鉴于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实,很多人上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在双方没有约定抚养期的情况下,到18周岁或者16周岁能以自己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在双方约定抚养期限的情况下,尊重双方约定。
起诉离婚开庭,被告缺席怎么判? 婆婆是否可以签收传票,代为转达?
  张女士的丈夫两年前离家外出至寿光打工,其间一直未联系家人,男方不尽家庭义务。2014年年中,张女士将其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当时法院未判离。今年年初,张女士再一次将其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3月18日开庭时,被告张女士的丈夫未到庭,法庭也未联系不上被告。法院通知原告张女士中止审理案件。
  张女士有疑问,起诉离婚开庭了,被告缺席该怎样判?如果被告本人没有亲自收到传票,法院送给他母亲是否有效,让其母亲传达可以吗?他母亲签收能否向他传达,他母亲电话通知他,这样是不是代表他知道离婚这件事了?
  “结合本案,可以认为被告已经知晓开庭日期,被告拒不到庭,法院是可以依职权缺席判决的。”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李燕飞律师了解张女士的情况后分析。
  李燕飞认为,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张女士的婆婆在本案中的地位问题。张女士的婆婆与丈夫(被告)是否共同居住,若不共同居住或者婆婆也联系不上儿子,那就要适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为送达。送达后,法庭会继续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将上条明确为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诉辩理由及已提交证据、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是否缺席判决属于法院对案件综合把握后的自由裁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住直系成年亲属签收的,可以视为向受送达人送达。
怀疑老公与法官相识 可否申请回避?
  2014年7月底,丈夫向李女士提出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2月底,李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其老公起诉离婚。今年3月26日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因双方争议资金差异太大,进行庭外调解。当时李女士怀疑本案主审法官与其丈夫认识,李女士想知道是否可以申请回避?既然都起诉开庭了,有没有期限?法官会不会故意拖着不处理?
  对于李女士的一系列疑问,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纯清认为,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对于开庭后的审结也有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 离婚后房子咋处理?
  微信用户“清枫无涯”问,儿子结婚八年了,现在儿子与儿媳要离婚。儿子在结婚领证后没举行仪式前在济南买的房子,房款的首付是我给的,房产证是我儿子的名字,还有大部分家具电器都是我付的款,在当时我也让儿子写了欠条,以防万一。请问儿子离婚时我还能拿到我所付的那部分钱吗?
  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孟凡媛律师介绍,“清枫无涯”可以放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清枫无涯”所付的购房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儿子的单独赠与,是其儿子的个人财产。如若其主张债权可以向其儿子主张。
  孟凡媛介绍,此案中,“清枫无涯”需要有证据证明购房首付款是其支付的,如:银行付款凭证等。同时提醒大家,付款时最好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并保留单据,便于纠纷时举证。如若是借款,应让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并写明用途,同时要保留付款凭证,最好不要以现金的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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