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又喝酒依法也算醉驾
2015年05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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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5月12日讯(记者 曹剑 通讯员 张力斌) 8日,泰安环山路两车相撞,驾驶员男子自称是事故后喝酒缓解紧张情绪,血检结果证实男子为醉酒状态。虽然没有男子吃饭时喝酒的证据,但交警依法将男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8日20时55分许,泰安环山路梳洗河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城东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调查发现,驾驶员曹某驾驶白色别克轿车沿环山路行驶时,与许某驾驶的红色福特轿车相撞,致使许某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民警现场发现,曹某涉嫌饮酒,带到医院经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3mg/100ml,属醉酒。但曹某拒不承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曹某自称,事故发生后,为缓解紧张情绪借酒消愁买了瓶酒喝,事故发生前并未饮酒。
  办案民警传唤当晚与曹某一起吃饭的人,未能取得曹某吃饭时饮酒证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2013】15号《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12日记者了解到,城东大队日前根据规定,对曹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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