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牙子不是家,爱车去哪儿停?
车多位少导致人行道停车难根治,城管罚单“挂钩”年审引热议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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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吕璐
  为了整治市区人行道被随意占用违法停车的乱象,一个月前,青岛城管部门祭出了“史上最严”杀手锏:与交警车管系统实行信息联网,车主对城管开出的人行道违停罚单拒缴罚款,车辆将无法通过年审。此举一出,引起岛城各界强烈热议,甚至有市民质疑城管此举是“越界、任性”执法。整整一个月过去了,5月20日,青岛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网谈时透露,对于城管罚单是否影响车辆年审的政策还在审慎论证中。虽然此事尚无最后定论,但人行道乱停车难以根治的事实,实际上反映出了在机动车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停车泊位建设严重滞后的无奈现实。
人行道停车频受罚,车主心慌慌
  自4月20日起,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由青岛市城管局负责实施。4月20日当天,市南市北两区就贴了七百多张罚单。一时间,不少市民风声鹤唳,生怕自家停在人行道的车被贴罚单。“我倒是想找个车位,停人行道不是被逼无奈嘛?”市民刘女士曾在沂水路上被城管贴过罚单,因为担心影响年审,她老老实实地去将罚单处理掉。刘女士说,这样处理一两次行,如果城管老是贴罚单的话,她觉得接受不了,因此总是在为哪里停车焦虑。
  但是,进入5月后,城管部门贴罚单的势头放缓,更多的车主接到的不是罚单,而是城管当场劝离或发放的温馨提示卡。尽管如此,在罚单与年审挂钩的压力下,这种温柔执法也让车主感受到沉甸甸的压力。但是,在如今缺车位已经成为常态的现状下,面对城管新政,车主们只好继续提心吊胆地等待着不知何时到来的罚单。
  记者调查发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个月来,各商圈、主干道上人行道违停仍很普遍,只有几家医院周边有所缓解。
六车抢一位,无处停车是根源
  现实中的人行道停车问题在网络上继续延续。在20日“整治人行道乱停车”为主题的网络在线问政中,还有一名网友点名批评香港路上、市政府周边人行道停车问题严重,影响青岛的城市形象,对此,参与问政的青岛市城管执法支队副巡视员朱新伟则答复称,这是因为该区域停车矛盾比较突出。在停车难的大背景下,不少网友质疑:“不停人行道,我们停哪儿?”
  根据青岛市车管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岛城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00.1万辆,其中私家车141.2万辆。而据青岛市规划局发布的《青岛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截至2014年底,市内三区及崂山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为61.61万辆。但截至2014年,青岛市区共有各类停车泊位8万个,相当于约六辆车争抢一个车位,车辆和停车泊位比例严重失调。
  记者了解到,根据青岛市下发的《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从2011年2015年,市内四区计划建公共停车场约40处,提供停车泊位约1.3万个,并将水晶宫、汇泉广场等约25处作为旅游季节旅游车辆服务的停车场,可提供约700个大巴停车位、1万个小汽车停车位,在重要交通枢纽点、重要的地铁换乘站等共规划16处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泊位5000个。但在具体执行方面,2014年青岛完成新建公共停车泊位9000个,协调社会单位开放自建停车泊位约10000个,2015年计划增加免费限时临停泊位5000个。
  停车位的增量远远赶不上汽车的增量,让市民感觉找停车位越来越难,因此不得不依赖人行道。“我们并非不想停车,而是没有地方停车。如果车主在人行道乱停车,那么理应进行处罚,如果在没有任何停车场的区域,还要对车主进行处罚,那是不是可以要将我们引导到一个规划的停车区域?”市民王玉华(化名)说,出台新规不要紧,希望能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多考虑现实情况。
城管罚单“挂钩”年审,此举是否“任性”?
  在20日的在线问政中,城管罚单挂钩车辆年审是否有法可依的质疑不时可见,对此,朱新伟答复,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根据《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执行行政处罚。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条文。针对网友关于目前不缴城管罚单影是否影响年审、这项政策出台都经过哪些审批的问题,朱新伟答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审慎论证中,暂无法明确告知。
  针对市民的质疑,记者采访了青岛某高校一位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对方介绍,青岛城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规乱停车现象具有处罚的权力,若市民不缴罚款,可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没有限制车辆年审的权限。专家介绍,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不属于一个系统,车辆是否通过年审不在城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由交警部门负责,并要有法律依据支撑,城管部门不可“任性”决定。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目前交警部门还没有接到城管部门罚单入网的通知。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纪伟传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通过年审的条件进行专门限制。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使用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优先公安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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