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员伪造派出所印章被批捕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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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李红) 记者从莱芜市检察院获悉,莱芜某打印社打字员黄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批捕。记者了解到,黄某曾伪造派出所印章为他人“办理”死亡证明,黄某的老板夏某也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谷某是莱芜市莱城区某打印社法定代表人,她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开始,雇佣犯罪嫌疑人黄某为打字员并教授利用PS软件及电脑伪造电子印章、公文、证件方法,在其开办的打印社内从事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业务。承接伪造业务时,熟客可由打字员直接接洽,不熟的经谷某同意后,再在其打印社内多次为多人伪造印章印文。
  2014年12月初,谷某住院治病,其丈夫夏某负责打印社的经营管理至案发,期间夏某安排黄某多次伪造印章制作虚假证明文件等资料,伪造的文件有的已被使用,影响恶劣。目前,谷某因患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他们曾伪造过派出所的公章为他们办死亡证明。”莱芜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黄某和夏某先后伪造了莱芜市农业部门、某传媒集团广告中心的公章以及房产证等证件。经查证,自2014年以来,夏某、黄某共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电子印章印模11枚,伪造国家机关证书4本,另有大量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莱芜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公文、证件、印章代表了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不容伪造、变造或买卖,随意制作造假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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