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回家途中遇车祸成半植物人
学校虽无过错不担责,但经法院调解仍自愿补偿5万元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立华      

  16岁学生自学校离开后,在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现处于半植物人状态,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学校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道义仍自愿给予原告方补偿款5万元。
  钱伟(化名)是岚山区某中学初三学生。2014年5月12日下午4点左右,16岁的钱伟驾驶摩托车从学校到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
  因为学校与家之间的道路偏僻,行人较少,所以当路人拨打120把钱伟送往医院时,钱伟已经在路上躺了近两个小时。加之路上无监控,所以至今无法查明钱伟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倒。
  钱伟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等,现处于半植物人状态。钱伟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初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被告学校辩称,因原告钱伟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只在其管理范围内即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故自己对本案伤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伤者是在回家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考虑原告方受伤害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经过调解,被告学校自愿给予原告方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8条-40条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人所负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但范围限制在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侵害的,该案明显不适用以上法条。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以上规定是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观点,但是前提是:一、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者依过错确定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二、学校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满足以上两点才能适用公平原则,该案显然比较牵强。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认为: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是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原告方举证证明学校对于钱伟的擅自离校是知道的,但在该案中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亦不能适用。
  “综上,对于钱伟父母要求被告学校赔偿伤者钱伟损失的主张,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均无依据。”法官说,但是考虑钱伟的伤情较严重,钱伟父母为其治病已经变卖所有值钱的家当,所以经过岚山区法院调解,学校最终同意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