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一村干部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居委会主任受贿19万被判刑
2015年05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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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 程凌润) 郭某曾任莱芜市钢城区某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收取他人19万元现金。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郭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
  据了解,郭某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任莱芜市钢城区某社区居委会主任。经审理查明:郭某在代表该社区取得区环保局监测站综合楼土石方工程施工权后于2008年9月20日将该施工权转让给段某、左某,并索要现金19万元;2012年12月18日,郭某在莱芜市钢城区监察局调查期间,上缴赃款15.3万元;2014年11月5日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法院退缴赃款37000元。
  “我之所以向他们两个要钱,是考虑到没有我的联系,段某、左某不会承包到环境监测站的工程。”郭某称,当天他把19万元全部取出来凑了30万偿还了以他妻子陈某的莱芜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名义从开发区信用社贷的30万款。
  庭审过程中,段某、左某等证人指证郭某收取现金19万元的事实,以及账户明细、施工合同等书面证明。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利用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郭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郭某系初犯、偶犯,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9万元,上缴国库(其中153000元扣押于莱芜市钢城区监察局,37000元已缴纳至钢城区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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