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名高校毕业生享教育补偿
2009年之后的毕业生,在财政困难县的艰苦行业服务满三年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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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5月28日讯(记者 贾凌煜) 济宁五县401名高校毕业生即将领取教育补偿,这些毕业生包括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
  27日,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山东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经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了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这些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其中,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和梁山县共计236名大学毕业生将获得补助,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为3402920元。泗水县作为省直管县,有165名大学毕业生将获得补助,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272670元。
  高校毕业生是指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办法》中规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到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学生资助中心,各市、县(市、区)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尽快拨付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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