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早已实施学校周边小店偷着卖香烟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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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部分学校周边,一些文具店、饮料店却做着香烟的生意,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在校学生吸烟之风。
  “有,要什么样的烟。”在新元路一所初中学校的门口,当记者以客户身份买烟时,该文具店的老板爽快回应。
  “现在学生买烟的多不多?”面对记者的进一步询问,这名老板说,也不多,就那几个。
  记者发现,在这所学校门口有4家文具店,仅这一家文具店卖香烟。
  而在城区洸河路的另一所初中,记者先后询问了4家文具店,均称不卖香烟。但一所紧邻学校的饮料店,却卖着香烟。
  走进这家饮料店,店内展架上并未摆放香烟,均为食品与饮料。当记者表示要买烟时,该店的老板从货架下拿出了香烟。 
  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除对未成年人禁止售烟外,济宁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济宁也有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园及校园外50米以内不批“烟草零售许可证”,市民若发现向未成年售烟等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3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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