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部分中小学生走进法院,现场感受法庭气氛。 周衍鹏 摄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周衍鹏) 四年共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件,九成受害人不满14岁。28日,青岛市两级法院分别举行了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市北区法院首度公开未成年性侵案综合审判情况。
28日,青岛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分别举行了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全市共有600余名中小学生走进法院,参观了法院立案大厅、审判法庭,旁听案件庭审,组织模拟法庭,并听取了法官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主题的普法授课。活动当天,市北区法院首度将未成年性侵案综合审判情况向社会公布:2011年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9件,其中强奸罪11件,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8年;猥亵儿童罪8件,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
“性侵案件多为熟人作案,14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较高,约占90%。”市北区法院少审庭庭长赵伟介绍,根据统计,性侵案受害人年龄在12岁以下的占48%,12岁至14岁的占43%,14岁至18岁的占9%。而加害人与被害人多为熟人,相识程度高,常利用邻里、师生、老乡等关系,接近被害人实施作案。此外,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多采用哄骗、恫吓、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
“家长监管不力以及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赵伟介绍,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权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外地来青务工人员的子女,而这部分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群体。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往往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孩子长期独自留守、玩耍,极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温暖,加之缺少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防范意识薄弱,容易轻信他人,一旦遇到引诱,极易落入不法分子的“虎口”,因此容易被伤害。此外,未成年人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
案例一 书法班里上课 女娃遭老师乱摸
现年65岁的邓某本是一名书法培训班的老师,在其住处开设了书法培训班,专门向小学生负责教授书法。10岁女孩王某和9岁女孩于某一直跟随邓某学习书法。
2013年3月至6月期间,邓某多次在其书法培训班的客厅大教室内及教室旁的卧室内,利用教授王某、于某书法之机,触摸两人私密处。起初,迫于老师的“威严”,被害人王某和于某回家后不敢和家长说,直到一次偶然机会,家长发现孩子“不对劲”,经常偷偷躲在卧室里哭,经询问得知邓某在书法班的上述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邓某开设书法培训班,教授未成年人学习书法,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竟多次利用上课之机,猥亵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应当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二 宾馆里约见网友 13岁女孩遭强奸
通过QQ聊天,13岁单亲女孩许某结识了19岁的无业男子曹某。在网上认识约半个月后,二人第一次见面,随后又见了三四次面。2013年7月22日,二人再次约定见面,经过南宁路某旅馆时,曹某称身体不舒服,提议想进去休息一会。后两人在二楼开了房,在房间里,曹某在明知许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回家后,许某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家长。直至许某的母亲发现女儿的QQ聊天记录中有开房之类的话,经询问,女儿才承认其和男网友发生过关系,许某母亲遂报案。
市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