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须存缴劳务工资保证金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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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赵发宁 通讯员 林德强) 日照市住建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存缴保证金,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不断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当建设单位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时,使用建设单位存缴的保证金;当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施工单位存缴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挪用。在保证金使用后3个月内,缴存单位须原额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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