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还扬言报复法官
莒县一男子被拘传并罚款3000元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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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国强 严伟强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莒县钱某却因一堆砖与邻居闹上了法庭,最终钱某输了官司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还扬言要打击报复前去执行的法官,后被莒县法院依法拘传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家住莒县的钱某与刘某分属相邻两个村子,但两人房屋仅隔一条胡同,是房前屋后的邻居。
  2007年,钱某为建新房将砖石堆放于其前墙与刘某房屋后墙之间,堵塞胡同。后刘某房屋墙体因浸水受损,需要加固地基,刘某多次与钱某协商清除砖石以便于其施工,均遭到拒绝。
  2014年6月,刘某一纸诉状将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钱某在庭审中主张其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自己所在村子,未对刘某造成妨碍。后经当地国土所证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房屋之间胡同界限不清,未确权给任何一方。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房屋相距2.2米,钱某虽在刘某起诉后清出距刘某房屋20-40厘米距离不等的空地,但仍然不足以使刘某进行地基加固工作。
  2014年11月,依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精神,莒县法院判决钱某清除离刘某房屋后墙1.1米内的砖块以便于刘某施工。
  判决生效后,钱某拒不执行,并对前去执行的法官进行恫吓威胁,扬言打击报复。5月20日,莒县法院在多次劝告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钱某进行拘传,并处以3000元罚款。在执行干警思想教育和法律强大威慑力下,钱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家属清除砖石,并保证回去后与邻居和睦相处。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钱某与刘某房屋之间胡同的权属虽未确权,但二人应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共同利用该胡同,本案中,钱某长期占用该胡同的行为妨碍了刘某的正常施工,根据公平合理的精神应排除妨碍。
  同时,在本案中钱某对于生效判决拒不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法院对其进行了拘传、罚款。法官介绍,对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个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以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违反本项规定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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