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无管理权”成卸责托词
2015年06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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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明
  《齐鲁晚报》5月29日的相关报道说:铜元局前街太平泉附近的恶臭味,让过往行人纷纷掩鼻而过。记者现场查看发现,原来是有人往雨箅子中倾倒泔水所致,并使泔水顺着排水管道流入了护城河内。对如此陋行,天下第一泉景区、天桥区环保局、天桥区市政排水科都说对此没有管理权。 
  臭水排进护城河,相关部门说无管理权,这种说法让笔者不解。
  管理权是指依据职能明确的管理职责,执法权则是指法律授权处置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权不等于执法权,没有执法权不等于没有管理权。对于臭水排进护城河,相关部门即便无执法权,也应担当起应有的职责。
  护城河是泉城最靓丽的景观,“景区”作为主管单位无疑担负着管理责任,怎么能说对泔水排进护城河没有管理权呢?虽然管理权不等于执法权,但作为主管部门完全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制止,并将其移交执法部门处置。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看到这条规定,笔者心生疑惑,对于护城河遭污染,环保相关部门怎么能说没有管理权?
  管理维护排水管道的部门,发现有人往雨水管道倾倒泔水,应有无可争辩的管理权。或制止,或举报,或移交给执法部门予以处置,如此才是履职尽责。
  济南市政府207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济南市政府206号令则规定:在中心城区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因乱排污水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太平泉附近的恶臭并非三两天的事,不知相关执法部门为何没有管起来,是没发现呢还是发现了没有管?
  履职需要有作为,有作为需要敢担当,敢担当需要有勇气。忠诚、清白、担当三位一体,希望相关部门能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别拿着“无管理权”来推脱管理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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