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可缓缴社保
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2015年06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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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6月1日,记者了解到,自7月起,德州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通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以及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都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明确,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外,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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