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存款超过30万元 利率能和银行谈
2015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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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2日讯(记者 张頔 实习生 邵群) 在调高存款利率上浮区间、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等防火墙政策施行后,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必经之路,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正式问世。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个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存单发行利率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记者测算后发现,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高于普通存款利率,甚至有可能超过央行规定1.5倍基准利率的上浮区间。业内人士说,简单地说,《办法》施行后,个人认购的30万以上大额存单,执行多高的利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和银行谈判。
  《办法》规定,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记者查询发现,6月2日Shibor的3月期利率为2.862%,而目前的基准存款利率3个月为1.85%,相当于上浮了54.7%;Shibor的6月期利率为3.189%,基准利率为2.05%,相当于上浮55.6%;1年期利率为3.4175%,基准利率为2.25%,相当于上浮了51.9%。也就是说,如果大额存单参照Shibor制定利率,以上几个期限的存单利率都会高于基准存款利率的1.5倍上限。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同时,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随着大额存单的正式推出,利率市场化已经只剩下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一项即可最终实现。实际上,央行在过去半年已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从原本的1.1倍扩大到1.2倍、1.3倍再到现在的1.5倍。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大额存单是培育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的参照,是彻底解除存款利率管制的倒数第二步。它丰富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谱系,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压力下银行采用透明规范的手段稳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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