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业务调整
个人商贷无逾期还款记录可申请
2015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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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6月2日讯(记者 杨思华) 近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贷款业务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借款人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无逾期还款记录,且个人征信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办法要求的可申请置换。
  工作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经办理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操作办法》要求,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和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申请置换的商贷仅限泰安市“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市中心原则上同行办理置换;各分支机构可以选择跨行置换。同时,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置换业务中涉及房产评估的,也由公积金中心准入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借款人不仅要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需满足其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没有逾期还款记录且个人征信符合中心贷款办法的要求。
  对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方面,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不超过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置换时剩余的借款本金,贷款额度、期限都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利率,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工作人员提醒,借款人需要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前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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