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500元买来的“药品”不见效
消协鉴定,药品为保健品,无治疗效果
2015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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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2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张连福)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听信一杂志上的介绍,购买了3500元的药品治疗自己的病,谁知服用后没有任何疗效。经消协和有关部门鉴定,孙先生购买的药品为保健品,并无治疗疾病的作用。老年消费者需谨慎购买。
  2015年2月25日,莘县城区的老年消费者孙先生在没有订购的情况下收到了中国某健康指导中心寄来的一本杂志,在这本书中孙某看到有一款激活肾动力的广告,广告的疗效让他非常心动,于是就打电话联系,两名自称是张院长和刘教授的人接通了孙先生的电话,询问了孙先生的病情后,他们向孙先生推荐了一款药品,说可以治疗他的病。抱着试试的态度,孙先生订购了19盒,每盒里面有三小盒,共花费3500元。但是在吃了两盒后,根本没有任何效果,于是孙先生打电话进行询问。刘教授却告诉他可能不对症,对于这种情况他表示同情,但要退货的话,必须找张院长签字,张院长却说不能退。孙先生感觉上当受骗,无奈之下,孙先生于2015年4月28日将此事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在查看了孙先生提供的药品后,经过与相关部门结合,确认这款药品其实是保健品。消协工作人员又积极与经营者电话联系,在不懈的沟通调解下,经营者最终答应为消费者退回剩余保健品的货款。近日,孙先生确认收到了经营者的汇款2000元,并对消协工作人员一再致谢。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做的界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解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份或者标志性成份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提醒老年朋友们: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它的主要功能是调理,并无治疗疾病的作用,所以购买时需理性、谨慎,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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