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空地再建厂房咋就不可
因挡了租赁人的出行,待租期满后双方再议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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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11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南沙河某村秦某将合法自建的厂房出租以后,想要在旁边的空地再建一处厂房,却遭到租赁人的拒绝。秦某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的地,为何不能想建就建。
  南沙河镇某村村民秦某于2012年经合法程序承包了本村土地,2013年秦某在承包地上盖了两间厂房。今年年初,秦某和邻村的高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将这两间厂房出租给高某用于生产制造机械设备。
  厂房租出去以后,秦某就想在两间厂房连接处的空地上再盖一间厂房。可当他雇人准备建造厂房时,租赁人高某却找到秦某,称不同意他在此处盖房。秦某认为,自己只是将两间厂房出租给了高某,厂房之间的空地应归自己支配。两人一言不合最后闹得不欢而散。事后秦某越想气,找到了南沙河司法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的讲述,同时翻阅了之前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发现协议中确实写明了高某租赁的只是两间厂房,至于厂房之间的空地如何处理协议中并未涉及。经过实地走发现,这两间厂房虽并不挨着,但是两间厂房的进出口都开在空地方向,空地是工人进出时的必经之地。高某表示,虽然协议中并没有将空地一并出租给他,但是两间厂房的工人和产品都必须经过这片空地才能顺利进出,如果秦某在此处建设新的厂房,不但会给工人进出带来极大不便,还会影响工厂的生产效率,这也是高某反对的原因。
  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以后,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秦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新盖厂房,这是他的权利。可是当秦某将两间厂房出租给高某后,高某作为厂房的使用权人,享有合理使用两间厂房的权利,虽然秦某没有将空地出租给他,但是高某在使用厂房时必须通过空地才能保障工人和产品顺利进出,也就是高某在租赁这两间厂房的同时也享有相邻通行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所以秦某需保障高某的出行方便,不能随意在此片空地上新盖厂房。随后在调解人员和村委会的组织下,双方共同就此事进行了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先搁置争议,待租期届满以后再商讨空地的使用等有关事宜。随后秦某拆除了空地上的施工架子,还高某通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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