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捕鱼溺亡,没合同家人索赔难
最终家属变更案由才获得较低赔偿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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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6月1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群 张萌) 日照岚山区擅长捕鱼的刘某在一次被雇捕鱼时不幸溺亡。刘某家属打官司向雇用方索赔,但由于没有签合同,导致诉讼困难。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家属最终获得2万余元赔偿。
  35岁的刘某是东港区某村人,2014年年初的一天,刘某受雇于鱼贩子黄某,到另一村庄的养鱼水库捕鱼,然而在捕鱼过程中不幸溺亡。同年3月,刘某的家属把鱼贩子、养鱼人以及养鱼水库所属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36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当时各方都是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刘某的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对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执己见。案件审理陷入僵局。于是法官建议刘某家属将案由变更为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的生命权纠纷,这样便于维权。
  据法官介绍,生命权纠纷是单独为生命遭受侵害造成死亡的结果而确定的案由。但生命权受侵害的原因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原因、情节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案由,比如提供劳务受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实死亡只是提供劳务受害的一种结果,提供劳务受害还可能受伤、致残。
  最终,在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共补偿原告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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