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信息不公开,居民告政府
立案登记制实施1个多月,“民告官”超去年全年,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案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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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亚男) 因拆迁信息不公开,拆迁户朱某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15日下午,青岛市中院行政审判庭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5日下午,青岛市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市民朱某起诉某区政府、第三人青岛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朱某系青岛市某区被拆迁安置居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与该区区政府、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社区安置房代建协议。2013年6月,朱某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区政府公开安置区规划单体方案、建设土地交付时间及书面证明,各施工、建材供应、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安置房工程造价等相关信息。同年6月21日,区政府受理该申请,并于同年10月23日向朱某提供“(2013)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朱某其申请的相关信息涉及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不予公开。
  “社区居民有权知道社区安置房代建工程的相关信息。”庭审中,朱某诉称,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期,可延期15个工作日并应通知原告。但区政府在未通知其延期的法定理由情况下,延期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此,区政府一方代理人答辩称,因原告朱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到第三人,根据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的期限内,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作为第三人的房地产公司也出庭陈述称,安置房代建协议属于商业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不能公开,只应由合同当事人掌握。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行诉法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而在此前,该类案件审理时限一般为3个月。据悉,该案于5月底立案,是青岛市中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告官”案件。当日,法庭并未宣判。
  据统计,自今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青岛市中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5件,超过了去年全年一审行政案件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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