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收贩卖香烟赚差价获刑
还被处罚金5万元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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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苏瑞 王晓   

  一男子没有经营资质,却想通过私下回收香烟转手赚取差价的方式小赚一笔,结果被举报。近日,东港区法院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40岁的张军(化名)是日照一家企业的正式职工,按常理说,他人到中年,收入稳定,也无需为生计犯愁。然而,“不甘寂寞”的他却寻思起了别的赚钱门道。
  2013年以来,他在无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贴小广告、发放名片、网络宣传等方式,从他人处回收高档卷烟,再对外贩卖,价值共计9万余元。2013年10月,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从张军的住处及车上,查获苏烟、中华等品牌卷烟共计207条,价值7.4万余元。
  2015年1月,东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
  “这些物品一般都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不允许一般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法官说,无论是专营、专卖物品还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具体是哪些物品,《刑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必须由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物品的范围是会随着市场经营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不断变化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状况,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种类是有所不同的。

村中调解赡养案 □莒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祥滨
  那是一个下着雨的清晨,雨势很大,雾气氤氲。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大爷步履蹒跚地从雨中走进了我的视野,我赶紧放下手头的笔,迎上前去,搀扶着他进了会客室,刚坐稳,大爷就攥住了我的手,看着我的瞬间他的眼睛里就蓄满了泪,我的心不由得一酸,该是怎样的委屈使得大爷冒着雨大清早跑到法庭!
  原来年迈的许大爷膝下有六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因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起了争执,对老人怀恨在心,在赡养问题上互相推诿,都不愿赡养老人。自老伴去世后许大爷的生活更加艰难,因此把六个儿子叫在跟前与他们商议,每人每月支付给他50元的生活费,各家轮流照料他的日常生活。
  起初六个儿子一商议也都勉强同意了,可好景不长,就在协议履行三个月后,大儿子和二儿子以在分家时老父有所偏袒老五、老六,自己分的财产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其余的儿子见老大、老二不再赡养老人,也纷纷把老人拒之门外,绝情到老人生病住院他们都不去看望,医疗费更不愿支付。
  又是一起把老人往外推的赡养案件,在农村这类案件很普遍,有的老人为了顾及子女的颜面,不愿去起诉,有苦只能自己咽,而许大爷能冒着雨来法庭起诉自己的儿子,心里指不定翻腾了多少个百转千回才痛下决心。
  一想起临走时他那充满期望的眼神,我暗下决心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也是为了达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我们去了大爷所住的村庄进行就地审理,还邀请了该村委干部和村民到现场参与调解。调查完之后,面对丝毫不知错的六个儿子,我先从法理和情理上指正他们不赡养老人的过错,村干部也在一旁耐心地说和,看不惯的村民也纷纷对他们六兄弟平日里的所作所为指责着,“乌鸦尚且能反哺,我们作为一个有感情的人,更应该做得更好!”刚才还理直气壮的六个人,这会子都低着头不言语。
  我想此刻的他们,面对着眼前两鬓斑白、历尽沧桑的老父亲,是不是忆起了父亲是怎样含辛茹苦地把他们抚养长大,为他们的幸福而日夜操劳?也许是深受良心的谴责而满怀愧疚,沉默了良久,大儿率先站了起来,面对着许大爷动情地说着:“爹,我错了!作为大哥,我没有给弟弟们带好头做好榜样,没有报答您的养育之恩,我真是悔呀……”说完扑通一声便跪倒在了老父亲跟前,七旬老人伏在儿子肩头痛哭得像个孩子。哎,一生要强的父亲,为儿子们撑起这个家,竭尽所能给孩子最好的幸福,想得到孩子为他半生付出的一个肯定却是这么难!这份久违的父子情,让我的心里充满了各种滋味。
  临行时大爷拉着我的手,一再说着感谢的话,望着大爷湿润的眼睛,千言万语涌在心间,我哽咽着只说出了一句:“大爷您要好好的,我们会来看您的”。走了好远,我转回头看渐行渐远的村庄,寒风中树枝摇曳,只见瘦削的许大爷还站在村口向我们挥手……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当初含辛茹苦把我们养育成人的父母,当他们垂垂老矣,不再风采依然的时候,我们要做的是回报他们的养育之恩,莫让父母望眼欲穿,莫让他们的等待变成一声叹息。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下落不明满六年 宣告死亡还是失踪?
 律师简介 

  巩雪,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读者咨询】
  我表弟至今下落不明满六年了,他的妻子要求法院宣告他死亡,他的父亲要求宣告他失踪,那么最终是宣告死亡还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失踪有什么区别?
  【律师答疑】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可申请法院宣告失踪,满4年可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后,配偶即可再婚,涉及债权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中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结合本案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其他人不同意,则应当宣告死亡。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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