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骗银行贷款为啥罪名不一样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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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案件中,郭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任某夫妇涉嫌骗取贷款罪。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恶性不同。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的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且差距不小。 
  法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
  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可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第一起案件中的郭某。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就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比如第二起案件中的任某夫妇。   办案民警介绍,这两起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但郭某因为有贷款后不还款且逃匿的行为,所以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任某夫妇积极偿还银行欠款,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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