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前女婿索5000元司仪费
法院认为这是赠与,不具备撤销事由,判她败诉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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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张慧帆 张丽红)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子的母亲向前女婿索要司仪费用5000元。索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经区法院判决这位前岳母败诉,理由是,这5000元属于她对女儿、女婿的赠予,已实际履行且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
日前,市民姜女士因一笔司仪费将前女婿告上经区法院。姜女士的女儿李某和王某于2013年结婚,小两口打电话向婚庆公司预订了婚礼司仪,事后,姜女士向婚庆公司支付司仪费用5000元。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于去年7月离婚。
小两口离婚后,姜女士十分恼火,想到当初他们举办婚礼的司仪费还是她出的,姜女士向王某索要,要求连本带息悉数还清,王某没有答应。随后,姜女士将王某告上经区法院。
姜女士称,当初是王某到婚庆公司订的司仪,5000元钱是她代王某支付的,王某当初也承诺还给她,但婚后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没还。王某辩称,他并没让姜女士垫付司仪费用,是姜某自愿支付的。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本地习俗,筹备婚礼会产生婚纱照、婚庆服务等费用,该费用可由新郎、新娘单方或共同支付,也可由某一方父母支付。5000元应认定为姜女士基于对女儿、女婿婚姻的美好祝福所花费,属于对女儿、女婿的赠予,该赠予已实际履行且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于近日一审判决姜女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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