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警方半年破获55起食品案
“工业松香脱猪毛”、“剧毒农药浇灌韭菜”、“销售病死猪牛肉”
2015年06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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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查获犯罪嫌疑人用工业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
  犯罪嫌疑人用非法原料加工腌制品。
   本报记者 赵磊
  6月22日,潍坊市公安局向媒体公布今年以来破获的食品领域犯罪案件。据了解,潍坊市公安局先后组织实施了“剧毒高毒农药整治”、“伪劣肉制品、病死禽私屠滥宰整治”、“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利剑Ⅱ号”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共办理食品领域犯罪案件55起,公安部督办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5人,打掉犯罪团伙12个,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全市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安全饮食条件。 
临朐:辣椒面中掺加工业染料
  2014年9月14日,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对全县辣椒面销售点进行统一检查,并抽样送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富X水产门市、韩XX香料大全门市、安X水产门市内销售的辣椒面中均含有碱性橙Ⅱ、罗丹明B成份。同年9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刑事拘留。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罗丹明B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染料,因为实验证明致癌已经明令禁止使用。
  经查,这三个门市均是从安丘市王某甲处购买的。同年9月19日,治安大队民警到安丘市石堆镇石XX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及其妻王某乙抓获,在其家中发现往辣椒面中添加的碱性橙Ⅱ和罗丹明B,并扣押添加了这两种成份的辣椒面1600余公斤。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为使生产的辣椒面颜色好看,故意在生产辣椒面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碱性橙Ⅱ和罗丹明B,销往临朐等地。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王某乙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2015年4月1日,临朐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诸城:使用剧毒农药浇灌韭菜
  2013年11月30日,崔某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甲拌磷农药浇灌韭菜,并将种植的韭菜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被诸城市农业局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将崔某取保候审。
  经查,多年来崔某某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为防止韭菜生蛆烂根,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的甲拌磷农药浇灌韭菜仍然使用,并将种植的韭菜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5年4月16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崔某某。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取保候审1人,法院决定逮捕1人,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对崔某某依法做出判决,判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峡山:屠宰加工病死牛销往外地
  2013年10月27日,峡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发现,李某、周某等人在本村屠宰场所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随即分局民警对该屠宰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并查扣了一批记录屠宰场所经营信息的账本。当日,峡山公安分局以李某、周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3月至10月,李某、周某夫妇在未经任何部门的许可下,雇佣屠宰工人薄某将自己收购的患有口蹄疫等疾病的病牛和不明病死因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加工,并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将屠宰好的病死牛牛白条运输到青岛等地的,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罗某、杨某、管某和刘某某,共销售病死牛牛白条16483斤,涉案价值216179元。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执行逮捕6人,7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3日,坊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罗某、杨某、管某、刘某、周某、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8个月不等,全部并处罚金。
寿光:收购病死猪拉回家中分割
  2014年2月24日晚,寿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食安办联合畜牧局、田柳镇政府等相关人员联合对寿光市田柳镇XXX村杨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死因不明的生猪两头、加工好的猪肉产品一宗。并于当日以寿光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立案侦查。
  经查:自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车辆流窜至潍坊市境内寿光市各乡镇、农村养殖场及寿光周边的昌乐、青州、潍城、寒亭、临朐及潍坊市周边的淄博、东营广饶、滨州等地从养殖户手中以每斤0.6元左右的价格收购病死猪,拉至自己家中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4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到寿光市境内的火烧铺、农贸市场及周围的县市区、东营市广饶等地。先后从养殖户手中收购病死猪300余头,涉案价值20余万元。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刑事拘留5人,直接取保候审2人,批准逮捕1人,法院决定逮捕6人,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2月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等7人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决杨某等7人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3个月至2个月,处罚金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寿光:工业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
  2013年8月15日,寿光市局接群众举报,赵某某在家中使用化工原料给猪头、猪蹄拔毛。当日,寿光市局治安大队立案侦查,并将正在家中使用工业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的赵某某抓获。
  经查,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寿光市自己家中雇佣刘某某、李某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给生猪头、猪蹄脱毛,并在市场销售,销售金额10余万元。赵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3月9日执行逮捕。
  2015年3月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奎文:罂粟壳熬制“美味”和乐汤
  2014年10月11日,奎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辖区某某和乐店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煮汤锅中的作料包内有1颗罂粟壳,在调料箱里还有未使用的2颗罂粟壳,后将该案移交奎文分局。10月17日,奎文分局治安大队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丛某抓获。
  经查,自2014年10月份丛某在自己经营的和乐店内为了使和乐汤的味道好,让客人觉得好吃,私自用含有罂粟壳的作料包制作和乐汤,然后将和乐汤放入和乐中卖给前来吃饭的顾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奎文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丛某某予以逮捕。 
  2015年3月17日,奎文区法院依法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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