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他人资料诈骗其QQ好友
男子骗取1.3万元,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5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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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当下,诈骗犯罪花样繁多,手段层出不穷,竟有骗子盗取他人QQ,冒充其好友实施诈骗。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实施诈骗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今年32岁的张明(化名)是广西南宁人,没有什么正当职业。2014年9月,张明偶然间得知了一个叫田伟(化名)的QQ号,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了田伟个人相关情况。
  原来,田伟常年在日本打工,与朋友交流不能通电话,只能通过QQ联络。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明便萌生了冒充田伟身份诈骗其QQ好友的念头。
  随后,张明重新注册了一个QQ号,并将该号码所用的头像以及所有信息资料全部改成和田伟真实的QQ号一模一样的内容。克隆完毕后,张明与田伟QQ好友中一名叫刘飞(化名)的人互加了好友,谎称以前的QQ号弃用,今后将用新号与其聊天,刘飞也没有在意,便相信了对方。
  不久,张明在与刘飞QQ聊天时称,自己的签证到期,要委托朋友在国内重新办签证,但现在手头没钱,希望刘飞能借自己1.3万元救急。为了强化刘飞对自己身份的确信,张明还截取了田伟以前与他人视频聊天时的头像,冲洗打印后放置在电脑的摄像头前,粗心的刘飞看到头像后果真误以为对方是田伟,很快打给张明1.3万元。第一次诈骗得逞后,张明再次找借口向刘飞借钱,这才引起了刘飞的怀疑,后刘飞经过多方证实才得知,原来,一直与自己聊天的并不是好友田伟,而是骗子张明,随后刘飞报案。
  2015年5月,东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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