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仅16层买的是17楼
法院:开发商违建加盖合同无效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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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丁哲 李子萍) 市民杨大千好不容易攒够60余万元购买了槐荫区某小区17楼一套商品房后得知,房子竟然是违章建筑。杨大千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最近槐荫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杨大千购房款649893元,并赔偿杨大千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损失40万元。
  杨大千回忆,当初购买的位于槐荫区某小区的17层房屋属预售房,当时开发商称建筑手续合法,不过没有让他看预售许可证的具体内容。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注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层数地上19层,地下2层。
  杨大千按照合同一次性交纳了全部房款649893元,要求办理房产证,但经向房管部门咨询得知,他购买的17层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
  杨大千这下可傻了眼。后来他查到:该楼经过批准的规划为“地上16层、地下2层”。
  杨大千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欺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双方应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回已交房款,并赔偿不超过房款一倍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40万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辩称,杨大千是看到五证后才购买的房屋,对17层房屋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的范围内这一事实,杨大千是明知的。因此即便合同无效,也不存在开发公司对杨大千的欺诈行为,杨大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某房地产公司与杨大千签订合同预售给杨大千的涉案房屋,不在有关部门许可预售的房屋范围内,属于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预售房屋,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应退房、退款。
  杨大千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40万元损失,符合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辩称杨大千使用涉案房屋的使用费足以抵偿杨帆已付款之利息,因其未提交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杨大千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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