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
婴幼儿游泳,入水前应测体温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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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日讯(记者 刘腾腾)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空气消毒设施、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夏季来临,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带孩子去游泳,日前,青岛市卫计委发布今年第10号消费预警,加强对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
  市卫计委提醒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和市民,在经营和选择婴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注意,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婴幼儿游泳场所布局应合理。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
  同时,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游泳场所存在卫生问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85788111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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