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不予批捕
本报记者程凌润通讯员李红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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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存在的漫天要价、无理缠访、“花钱赎刑”等难题,去年以来,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实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先后成功促使5起轻微刑事案件当事双方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
可不予批捕

  2014年7月,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张华(化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犯罪嫌疑人张华作为莱芜某厂的负责人,明知该厂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未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下组织生产,致使被害人赵亮(化名)在进行产品生产时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钢城区安委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张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然而,在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家属多次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以“抬着被害人尸体上访”为要挟,提出若张华不履行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必须将张华逮捕的要求;而张华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但要看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才能将钱交给被害方。
  “像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因当事人对逮捕条件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被害人不同意和解,以逮捕为要挟向犯罪嫌疑人方漫天要价;有的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以不捕为要挟不予赔偿被害人。”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尤其是在轻伤害、交通肇事及其他一些过失犯罪案件中,因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如果不捕存在当事人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现实危险,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记者了解到,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存在的漫天要价、无理缠访、“花钱赎刑”等难题,莱芜市积极探索建立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或者无法与被害人或其家属取得联系,致使和解无法达成,在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部门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保证金专款专用

  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规范办理,在去年探索实践基础上,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以保障该项制度依法、规范运行。
  据介绍,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悔罪的,不适用该制度。
  记者了解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要略高于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20%,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由当事人提请公证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应专款专用,提存人、被害人需凭和解协议、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共同向公证部门申请领取赔偿保证金,或由人民法院将确定的赔偿数额通知公证部门,公证部门及时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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