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致人轻伤赔偿问题成焦点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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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日(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李红) 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葛鹏与被害人张明(化名)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被害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属于轻伤一级。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系犯罪嫌疑人伤害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与犯罪嫌疑人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能达成和解,坚决要求追究葛鹏的刑事责任。
  为保障办案效果,钢城区人民检察院院及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化解矛盾、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方聘请的律师协调沟通,利用公证处的提存业务将4万元赔偿款进行了提存,后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葛鹏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双方对检察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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