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卖家悔约,只能依法裁决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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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立美
 
  “3·30新政”之后,深圳房价疯狂暴涨,不少卖家宁可违约也要将房子夺回。(7月6日人民网)
  房价下跌时,一些买了高价房的业主要求开发商退房,乃至打砸开发商的营业部。现在房价上涨了,一些房主又要收回卖出去的房子。买房悔约与卖房悔约相互交替出现,说明很多普通市民尤其是想着依靠房屋投资赚钱的炒房客们,缺乏起码的契约意识精神,才做出了这种有悖现代商业行为准则的事情。
  当然,道德谴责解决不了问题,眼下最要紧的就是想办法解决纠纷。不管是买房悔约,还是卖房悔约,终究属于商业纠纷、民事纠纷。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处理的渠道最终应当回归法律层面,要按照购房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在买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走法律途径,依靠法院判决解决。至于违法违规的抢房行为,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或许很多人从情感上还会感到不公,因为在房价暴涨的节奏之下,卖房者即便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从中获利。对此,需要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决定房屋归属,哪怕最终结果对违约者有利。法院所能做的,就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提高违约成本。至于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此事件之后是否做出修改,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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