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商公司,高息做饵敛财1.2亿
800多人受骗,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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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7月6日讯(记者 周衍鹏) 线上融资线下放贷,男子杨某等人假借某电子商务公司这一看似正规外衣的幌子,以高额利息为饵,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就非法疯狂敛财1.2亿元,全国各地共800余人上当受骗。日前,青岛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等人提起公诉。 
  今年1月份,潍坊的张女士等人向青岛城阳警方报案,称投资被人骗了。原来,去年4月初,张女士上网看到城阳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网络借贷平台宣称投资有高额利息和奖励,年息超过48%,她有点动心,于是就先尝试着小额投资,前后两笔共25万元,约定奖励2.3%(5750元),钱直接存入网站个人账户,利息按照年息12%计算,本金和利息25天之后返还。果然25天之后,本金和利息都转到她的账户里了。第一次投资后她继续投资,共投资166笔,总金额240万余元。结果一直到了去年9月份,张女士等人发现借贷平台已无法正常给投资人提现,维权数月无果后,这才意识到被人给骗了,现在还欠她133万余元,但公司却找不到人了。 
  警方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9月份注册,现法人代表为杨某。随后,杨某等四人被传唤到案。经查,杨某、王某、李某(女)预谋后,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办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后迟某加入。四人明确分工,杨某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各类高于银行借款利率的虚假借款信息吸引网民投资,与投资人签订电子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12%至21%不等的年利率返本付息并给予奖励;李某负责公司财务、网贷平台日常运营等。 
  投资者在网贷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线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线下支付(银行卡转账)两种方式进行投资。杨某将吸收的存款交给王某和迟某,由二人在线下发放高利贷。至案发,该平台实际参与投资会员805人,吸收存款1.2亿余元,造成损失3690万余元。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日前,青岛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等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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