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潍坊企职工生育险将调整
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改为2200元
2015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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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记者 段婷婷)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潍坊将提高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调整为2200元。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规定,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提高,适用范围为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此次将调整产前检查待遇,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另外,还将调整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将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调整为2200元,不再区分医院级别和分娩方式。该通知内容将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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