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建办公场所打破部门界限
市级办公用房实行集中建设,六种情况将收回
2015年07月1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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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7月16日讯 (记者 马辉 于伟) 16日起,济宁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有了硬杠杠。今后,市级机关新建、迁建、改建办公用房,将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16日起,《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市级机关房地产主要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食堂、停车库、展厅、库房、公益类事业用房、会议礼堂、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商业门面房、公有住房及机关住宅区其他公有房屋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级机关新建、迁建、改建办公用房,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编报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将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市级机关须共享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设施。
同时,市级机关应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经营性房地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须与借用、租用、被担保(人)单位签订协议,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制度。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出借或者被企业、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占用的;擅自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凡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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