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子宫“丢”了,获赔18万元
大出血子宫被切除,医院存在过错担责七成
2015年07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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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妇小文(化名)到聊城东昌府区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婴儿后,出现大出血,医院处理措施有欠缺。次日,小文转院后病情加重,将子宫全部切除,造成八级伤残。日前,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小文185617元。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子宫被切除
索赔44万元

  1月6日,小文去聊城东昌府区某医院分娩,小文说,医院对她进行了各种检查后,确定给她做剖腹产。   
  胎儿经剖腹产出后,小文出现大出血症状,在小文及家人多次要求下,医院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并且在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下,不同意小文转院治疗,延误了救治时间,致使小文在转入别的医院后,被迫做了子宫全切除术。小文说,“虽然自己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终身残疾,且出现头痛、小便失禁等并发症。”  
  小文认为医院的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

  医院称,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出现诊断过失和延误医疗的行为,小文系高危妊娠、早产、疤痕子宫、完全性前置胎盘、胎膜早破。医师对风险向患者及家属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规范,无诊疗过错。手术后医务人员观察细致,在出现子宫收缩乏力出血的情况下,持续按摩子宫,使用子宫收缩药物,宫腔纱布填塞、输液、输血等措施得当、及时。但因小文病情特殊,导致子宫收缩不良,继而出现产后出血,虽经各种方法治疗,仍出血不止,在危及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决定建议做子宫全切除术,符合产后出血的治疗规范,建议是正确的,无过错。 
  在告知治疗建议后,小文要求转院治疗,医院积极协助并安排护送至其他医院,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转诊途中的生命安全,充分尊重了患者的治疗选择权,转院过程手续规范。
  医院拒不担责。小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聊城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医方处理措施有欠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医院担责七成

  诉讼后,小文又申请评定伤残程度、医疗事故与所患头痛、小便失禁是否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小文子宫全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其所患严重头痛不能排除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依据聊城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医方存在胎膜早破诊断依据不足;产后出血处理措施欠缺;有关患者病情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患者救治过程中,医方对出血性休克的处理措施不到位。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造成小文伤残这一损害事实,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多方面不足及过错有关,且过错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小文185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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