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男子获刑二年
该案件是巨野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2015年07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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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巨野7月16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周广伟) 巨野一男子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非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拒不认罪。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某是巨野县龙固镇人。2007年8月,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刘某某与于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于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6万元,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当年,巨野县人民法院也据此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领走了赔偿款。
  然而到2008年3月,刘某某却不服判决开始进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院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巨野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刘某某自称赤裸上身是因为天气太热。
  此后直至2015年2月,刘某某先后十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引发路人围观,制造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九次。
  巨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不上诉。据了解,这也是巨野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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