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受贿少征税款一所长被判四年
2015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7月21日讯(记者 李泳君) 21日,记者从薛城区法院了解到,郭某在担任枣庄市一税务所所长期间,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遭遇巨大损失,同时还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近日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追缴数十万元赃款。
  原来早在2014年9月28日,薛城区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到2014年5月,被告人郭某在担任枣庄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兴仁中心税务所副所长、所长兼任纳税服务局局长期间,在具体履行税收监管、护税工作过程中,违法税收属地征收等税收征管原则,将辖区外纳税人刘某介绍到兴仁中心税务所缴纳税款,依据兴仁街道办事处和张范街道办事处的税款返还优惠政策,纳税户刘某少缴纳税款898617.3元,并在代刘某缴纳税款及领取返还款时,隐瞒税款返还比例,骗取被害人刘某的返还款227,350元。
  同时查明,其在具体履行税务检查、税务征管、税务评估的职责便利,收受相关企业贿送的现金12500元、购物卡52000元,共计64500元,为相关纳税企业在税务征管等环节谋取利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和诈骗罪。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追缴赃款25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赃款10850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