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食盐定价将实行分类管理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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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23日讯(记者 孟敏 实习生 杨兵) 23日,记者获悉,日前省物价局下发通知,明确我省食盐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基本品种和非基本品种,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完善食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食盐品种结构,丰富市场供应。
  通知指出,食盐基本品种按照满足普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确定,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食盐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零售价格。
  非基本品种、国外进口食盐、外省调入食盐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省盐务局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通知强调,省盐务局要保障基本品种食盐的市场供应,确保不断档脱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食盐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稳定。
  我省食盐基本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为:粉精盐(500克)1.2元;绿色精制盐、海晶盐、颗粒盐(400克)1.6元;绿色精制盐、海晶盐、颗粒盐(500克)2元;低钠盐(400克)2.4元;低钠盐(500克)2.9元;绿色低钠盐(400克)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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